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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的校长”瞄准训练班的伙食费,停止了存一百万的“小金库”

作为国家财政支出事业单位,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陆续接手了“西藏中职班”、“铁道部高铁培训班”、“北京铁路局高铁培训班”等多项培训项目,而在该院原院长李群先主持期间,这些培训项目的“伙食费”先后被止损百万多元。最近,李群先结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承办各类培训班控制伙食费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天津铁路工程学校,法院表示,无论是改名前还是改名后,该校都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事业单位。

原系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李群先,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因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以贪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逮捕。

此案审理历时4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款10万元。判决后作为公诉机关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被告人李群先也上诉了。天津市一中院进行二审审理,审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二审判决书,二审决定重新处罚数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款20万元。

根据法院,2011年6月,由于铁道学院承担了坦桑铁路第14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的支持,铁道学院与中土集团签订了书面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培训人员住宿、就餐等相关费用标准按照财政部《举办对外援助培训班非支出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就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40元。

但在实际培训过程中,李群先实行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将大量培训费用纳入学院财务。

2012年11月,国家审计署贸易审计局进行延长审计时,提出降低铁道学院标准停止伙食费,零费用97.83万元,依法收回。经铁道学院和中土集团协商,双方签订协议,铁道学院于2013年5月退还滞留期间的伙食费,零费用共计470800元。

根据裁判书,“滞留伙食费”竟然是该校一贯的做法。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该校陆续承接“西藏中职班”、“铁道部高铁培训班”、“北京铁路局高铁培训班”等项目。其间,该校后勤处副处长杨某联合申某、赵某、韩某采取降低膳食标准的办法滞留,私分伙食费85万余元,李群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照顾杨某等人。

“杰出校长”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互联网上获悉,2005年中国职业教育首届杰出校长表彰会召开时,李群先荣获“中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称号。

然而,这种“杰出校长”却被公诉机关告发:被告人李群先是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分别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李群先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招聘辅导员、教师等过程中,收受贿赂,对委托人给予“照顾”。

另外,铁道学院原员工朱某、路某注册成立铁诚公司,该公司一直将铁道学院的房产作为经营所使用,但没有向学院支付房租。公诉机构指控该公司为无偿使用“铁道学院”房屋,多次向“李群先”行贿。

但法院审理后,对于培训中心、成人教育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支付劳务费的事实,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贪污罪,对于侵占学校企业中心帐簿外金和商联卡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控告不成立,公诉机关利用李群先职务上的便利,让铁诚公司无偿使用铁道学院的房屋,并多次收到朱某的现金115000元,控告李群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杨某等人阻止、私分伙食费的过程中照顾杨某等人并多次收到杨某发放的现金88000元,因证据尚不确凿,未达到足够标准,指控不成立。此外,公诉机关关于“李群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指控,由于“李群先”行为对国家利益没有造成重大损失,该指控也不成立。

最终,李群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款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李群先无法解释来源的财产差额2909万元,依法追缴。

(来源:法制晚报见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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