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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规范母婴设施管理:应经常在母婴停留的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

上海进一步规范母婴设施建设管理。

近日,发行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华东民航管理局、【上海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2月20日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开。

2018年6月,原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门和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意见》。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全市母婴常住重点场所已基本建立母婴设施。2020年底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各类公共设施已有1378处,是2017年的2.45倍。配置母婴设施的用户数为4298家,是2017年的1.95倍。

此次《办法》的问世主要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生育家庭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的高质量建设和管理服务,有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也是上海超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上述“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设置场所、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标识和引导标识、母婴室管理维护、母婴室紧急预案等。

母婴设施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易于母乳喂养、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二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是使用者处于孕期是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奶专用空间和专业设施。

《办法》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了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母婴滞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同时明确,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是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负责各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此外,还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形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

《办法》明确了应经常在母婴停留的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的范围,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轨道交通和城市铁路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此外,《办法》针对母婴室的设置要求、标识和引导指示标识、管理维护、应急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配备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卫生间,但明确了第三卫生间和卫生间不能代替母婴室。

为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掌握母婴设施动态变动信息,《办法》明确规定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

同时,为提高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规定建立母婴设施星级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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